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
第131号
公安部关于废止《公安机关和公安
干警十不准的规定》和《集贸市场
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经清理,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《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》和发布实施的《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》。
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,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、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:
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;
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;
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。
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。
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,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。新闻中心
第二章 消防组织
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;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,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。
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。其主要职责是:
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《防火安全责任书》;
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,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;
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,整改火险隐患,制定紧急疏散方案;
组建专职、义务消防队,制定灭火预案,开展灭火演练;
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;
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,保护火灾现场。
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。
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